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凸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则。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不必纳税。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凸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意味着对某一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收基本制度安排,只能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九项所得内容。没有“其他项目”。而1980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在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1993年、2007年、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均在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授权财政部确定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而《立法法》2000年7月1日就施行了,这之后的授权未免欠妥。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不绝对地否定和排斥税收授权立法,而是强调在法定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并通过法定方式来行使税收授权立法权。《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个人所得税法》有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事项。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规定分别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均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国家治理中的不二选择。《韩非子·饰邪第十九》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法律写得明明白白,公民执行起来清清楚楚。国家有序运转,公民井然生活,天下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