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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财抗税上诉为何失败?

黄德荣 /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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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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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徐某财本人不缴税,还抗税。法院早有定论,还要申诉,注定要失败。

    2017年6月16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刑再3号刑事裁定书对徐某财抗税再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回放: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财犯抗税罪一案,于1983年10月26日作出[83]南法刑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某财构成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德财提出申诉后,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徐某财仍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市中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徐德财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南漳县人民法院再审。南漳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鄂0624刑再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徐某财不服再审裁定,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分析:抗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它是所有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中手段最恶劣、情节最严重、影响最坏,明目张胆对抗国家法律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均以单独条文对抗税作出规定,突出其在危害税收征管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体现强化惩治抗税行为力度的立法精神。

    一、徐某财是适格主体

    抗税主体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和其他人不能成为抗税主体。这是因为单位不能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如果单位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其他人单独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亦不属抗税行为,也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财(原名徐得才、曾用名徐德才),男,1947年7月2日出生,有正常行为能力,是适格主体。

    二、徐某财抗税主观故意明显

    抗税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缴纳,其目的为了拒缴税款。上诉人徐某财在接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询(讯)问时,均供述税收干部来催交公粮款时,其多次以上级组织不解决村民王千贵占地建房问题就拒不交纳税款。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证人证实徐某财经常在会上闹事,税收干部收不成税。经税务人员解释后,纳税人明知自己错误仍无理取闹,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可以认定为抗税罪。

    三、徐某财客观上拒不按期缴纳税款

    抗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另一方面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要件构成抗税。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不管税款多少都可构成抗税。抗税主要包括拒绝办理税务登记、拒绝办理纳税申报及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按期缴纳税款、拒绝缴纳滞纳金、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情形。原审判决认定,徐某财自1982年以来,承包责任田4.8亩,应交国家公粮税收款64.94元,其拒不交税收款,并煸动群众不交税款,在其影响下,致使该队两年欠税款1850余元。1983年7月10日,当时的沐浴公社税务干部廖某、本管理区武装部长查某等6人到该队做催交税款工作时,其抗税不交,无理纠缠,税收干部无法进行工作。徐某财的抗税属于第三种情形。

    四、徐某财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威胁到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抗税既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秩序,依法应征纳的税款,又侵犯了依法从事征税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具备这种双重客体是抗税区别于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徐某财不仅不缴税,还威胁到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笔者认为徐某财申诉案,机会成本太大。徐某财从提出申诉,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花了3年多时间,而税款只有区区的不到65元,时间太长,很不合算。把这个时间拿去赚钱,早就赚回来了。

    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强制课征税收,纳税人必须毫无条件地执行。世界各国对纳税是一种责任,是纳税人份内事的说法还是比较认同。美国政治家、物理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Wilhelm Friedrich Hegel)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有国方有家,国破则家亡。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当然的义务。纳税不是对接受国家利益的一种返还,而完全是无偿的、牺牲性的支付。

    徐某财本人不缴税,还抗税。法院早有定论,还要申诉,注定要失败。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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