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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重新分类,保持原名仅一类

黄德荣 /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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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 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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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二十一条明确金融负债分5类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二十一条明确金融负债分5类:

    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比如,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符合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满足的条件,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或者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二是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三是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四是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性承诺。包括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能够以现金或者通过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

    五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除上述4类以外的归入此类。

    原准则第八条,将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其他金融负债。新准则明确交易性金融负债包括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

    何谓金融负债?新准则第四条规定金融负债是包括4项内容:

    一是企业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是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原准则将金融负债的定义写入第五十七条。需要注意,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新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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