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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再放宽

黄德荣 /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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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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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将大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至2020年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0万元。

    小型微利顾名思义就是小型+微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是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工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者其他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企业。该标准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更低。后者工业企业从业人数300人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100人或者600人以下、资产总额3 000万元或者4 000万元以下确定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有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这一规定财税[2018]77号、财税[2017]43号、财税[2015]34号、财税[2009]69号均一致。

    三是微利企业。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将该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其中,2015年度至2017年度居民企业不分征收方式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2008年度至2014年度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曾规定: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暂不适用。2018年起,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适用该税收优惠,尚不明确。按财税[2009]69号规定是不允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见下表)。执行的标准、时间不断调整。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表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表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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