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要注意的问题
2015年以来,国家出台多个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面的文件,给企业带了利好,执行中注意三个问题。
一、留存备查资料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前加计扣除
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主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处理。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志是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按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一年,每年三月底前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2017]3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二)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报送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报送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2号)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只是针对2016年度,2017年起不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