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进行详细规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被税法认可,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会计准则按“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量,税收按“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计量。由于会计与税收处理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一、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不管选用何种方法,前提是有关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二、折旧年限的差异
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规定,而会计处理时按照准则规定折旧年限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如企业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A企业2015年年末以6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17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企业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万元。
2017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600-600÷20×2-40=500(万元),计税基础=600-600÷20×2=540(万元) 。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将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更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