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被询问人有哪些?
询问是指打听、发问。涉税案件证据收集的询问是指证据收集主体与被询问人之间谈话,依法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询问按收集程序是否完备询问分为正式询问和非正式询问,按询问地点分为登门询问和传唤询问,按询问者身份是否表白分为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询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作用明显。比如,通过对违法主要当事人的询问,可以核实已掌握的违法事实,查清违法活动的具体细节,揭露尚未发现的违法事实和其他主要违法当事人,特别是经过违法当事人供述,把各个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有机联系的证据体系,使证据更加充分。在询问中通过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或者辩解,经过核证查实,从而发现工作中的某些差错和疏忽,及时调整检查方向。
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被询问人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主要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实际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营销部门负责人等。
知情人均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有缺陷或者年小的人除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不能作证。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不能作证。
知情人出庭作证是应尽的义务,特殊情况可以不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等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必出庭作证。
鉴定人也得接受询问。法释[2002]21号文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