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哪些单位有询问权?
询问是指打听、发问。涉税案件证据收集的询问是指证据收集主体与被询问人之间谈话,依法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询问按收集程序是否完备询问分为正式询问和非正式询问,按询问地点分为登门询问和传唤询问,按询问者身份是否表白分为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询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作用明显。比如,通过对违法主要当事人的询问,可以核实已掌握的违法事实,查清违法活动的具体细节,揭露尚未发现的违法事实和其他主要违法当事人,特别是经过违法当事人供述,把各个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有机联系的证据体系,使证据更加充分。在询问中通过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或者辩解,经过核证查实,从而发现工作中的某些差错和疏忽,及时调整检查方向。
询问人必须是法律法规赋予询问权限的组织或者个人。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主体比如税务、公安、海关、辩护人的律师都有询问权。当询问人与本案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不能作为询问人。
税务机关有询问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询问证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在询问前要了解被询问人身份,一些特定关系,告知利害关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海关有权进行询问。《海关法》第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