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账检查注意事项“一二三”
调账检查是指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三个事项须注意:
“一”是指一本证,即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二”是指两个时间。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当年的在30日内退还。
另一个“二”是指二个关注点。一是调回检查或者存放上述资料的地点只能是税务机关,而不能是其他地方。比如,将上述资料调回来,放在办案的宾馆等税务机关以外的地方是违法的。二是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当年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分别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局长批准。注意不得由稽查局局长批准。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十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三”是指三份文书。即《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前文所指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需要办理的手续,《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明确:“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