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史漫笔|少年得志的贾士毅
人云:自古英雄出少年。那得看是什么时候。乱世以及时代交替时,最有“钻空子”且成功的可能性。当时百业待纵,逮住一个人才,哪管他年少几何。
民国税收史上的贾士毅可为典型。
人尽知果伯先生写过那么多让后人不得不读、不得不引、不得不言说的书。比如1800页的《民国财政史》和3100页的《续民国财政史》,于我个人而言,那可是2000元人民的忍痛一掷。

可他少年得志的故事,却少有人道及。
话说1887年出生的贾先生,到了1911年夏从日本明治大学法政科学成归来时,获政学士,回国后被授法科举人,俗称“洋翰林”。那个时候,他不过24岁。
正当改朝换代的当口,他的运气来了。
贾士毅先去上海,应约成为社评员,又应苏州法政专科学校之邀,兼任讲师,主讲财政经济。1912年初,贾士毅兼任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民政司职员。以他1月27日的生日计,进入财政史可以加载的页面,他年方25岁。

南京临时政府的工作人员并不大可能悉数为袁世凯政府所用。可宜兴人贾士毅还是受到了首任民国北京政府财政总长熊希龄的器重,被调充任财政讨论会会员(财政政策研究员)。不久调贾士毅任财政法规及预决算等重大文书的编纂,巡即升任编纂主任。注意,这个主任绝不亚于当今的所谓“正处级”的。
就是在民国元年贾士毅充任编纂时,贾士毅先于时年46岁的财政总长周学熙拟就了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和国家政费地方政费两个议案。周学熙自是喜出望外。既然用着好使,贾的职任也便一迁再迁:1913 年2 月,贾士毅担任财政部会计司长,首创财政预算制度。这该是“司局级”了吧?当年8 月,贾士毅又兼任库藏司长。1914 年,贾士毅调任财政部任参事之职,但很快又兼赋税司长职务。从此,这个与民国税收史严重相关的职务,伴随其直到1920年。待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他再次干上这个老本行(赋税司长兼盐务处长),并于1932年升为财政部常务次长。当然,那时的他已经45岁,算不得多么年轻了。可在三家财政部的亲历,自是可以帮助他写出许多民国财政史的掌故。比如那部《民国初年的几任财政总长》台版书,也是我花了大价钱取得的。
后人在研究各种治国思想时,有时不大考虑那种思想是不是立竿见影地转化为当时决策,毕竟,有些未能即时产生影响的思想也是可以慢慢地影响后来人的。但贾士毅做幕僚时,他的思想却是实实在在地化做了周总长的国地税划分策略的。诚然,这类没有太大竞争或替换方案的这种思想,很难说一定有多么高明。就如各地进行的各类反驳,也不一定是出于“公心”。既然利益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若隐若现,我们就不必太较其中的学术浓度了吧。
可在关于国地税划分的中央地方博弈中,取自江苏无锡人贾士毅的那些集权思想,与江苏首脑程德全(江苏苏州人)的本位逻辑遥相对抗,却是一件颇是好看的嘴仗。
贾士毅的主张自是堂堂正正:
宜定国家与地方之界说。地方二字原有两义,一指地方团体而言,一指地方行政区域而言。较而论之,应从前解。何则划分国家地方之主旨,原以划为国家税者,为国家之收入,以充国家行政之用,固非专指中央所在地之行政。即各地方行政区域内之国家行政亦属之。划为地方税者,为地方团体之收入,专充地方行政之用,而地方行政区域之国家行政则不属之。划分之后,使两者不相混淆,以各谋收支之适合也。

宜定地方团体之级数。按省制草案理由,省位于中央政府与地方团体之间。为特异之阶级,不得以各国通告之地方制度相比拟,此则省非地方团体,仅为行政之区域而已。然详考省制之内容,省为执行机关,省会及省参事会为议决机关,并有立法权、征税权及弹弹权,……其为地方团体也无疑。今者国体已更,尤宜明白规定,以革前弊。……又按草案理由,省脱与县税市乡税,须有斟酌适宜之妙。则省之下为县,县之下为市乡而我国地方制度为采三级制也。又可知市乡之居民,同时为县之居民,又为省之居民,亦即为国家之居民者也。使地方团体而有两级,则人民并国费而为三重之负担。地方团体而有三级,则人民并国费而为四重之负担。其负担之重数少者,则每重所负担之分量不姑略多。其负担之重数多者,则每重所负担之分量,不得不少。崦其间斟酌比例,以不求其负担适当,事前不可不留意也。
宜定国家行政地方行政之范围。国家行政与地方行政之界限不分,则无从决定国家费与地方费。国家费与地方费不定,则无从划分国税与地方税。……是在以利害关系全国及地方团体不能自谋之事,隶诸中央。而以利害仅局于一方,或虽亘全国,而地方团体所能自谋之事,属诸地方而已。虽分划之宽严,范围之广狭,恒随国体及政策为转移,而细目或互有出入,其大纲尚属相同耳宜定国家费地方费之费目。行政范围既定,费目自易解决,惟琐细诸费。
宜定国家费与地方费之额数。我国欲定国家费与地方费之额数,固当根据本邦之预算,尤应考察列国之趋势……大抵自治愈发达之国,地方费愈多。我国各省之县市乡自治,尚有未举办者,即举办矣,而于民政教育实业等,多乏积极进行之概。故我国地方费约当国家费之成数,不得以各国之成瓣目比例,暂假定国家费三万万五千万元,地方费一万二千万元,即国家费为地方费的三倍为分划税项之标准。(贾士毅《划分国税地方税私议》,《东方杂志》,第9卷第6号,内外时报,第1-5页。)
可程督的说词也不能说是猥琐无理:
江苏程德全等反对中央财权过度集中,竭力维护本省利益,坚持将漕粮税划归地方。从其划分国地两税之提议来看,兼顾国家和地方,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好的划分方案。难怪江苏国税厅筹备处处长金鼎也认为“……江苏漕粮一项,为全国最不平均之赋税。苏民担负困苦已二百余年,较无漕粮省分,固属偏枯,即以有漕省分例之,亦以江苏纳税为独重。此苏省人民亟欲乘时要求豁免者也。……不如因势利导,留作地方税,以顺舆情。……”

起初,程督致电国务院、财政部,略谓:“部拟税目大致不甚悬殊,自应遵照候院议决。惟漕粮一项,其性质同于贡献,负担本不平均。浙省有漕各县,不认完纳,争执甚烈。苏与浙邻,虑受影响。若归入中央,适贻人民口实,将来断难持久。不若还诸地方,事理较顺。如全案业经交院,应请另行提出声明,以免窒碍。”旋经部复:“现在浙江省漕粮已由朱督与省协商,每石改征抵补金四元,即由本部提交院议俟。议决后公布施行。苏省似不至再受影响,所有苏省漕粮仍拟列入国税,以归划一。”
二年二月,程督又电国务院,称苏省众议院及省议会会员在宁开恳亲会,议决漕为江浙所有。人民负担太重,自应留充本省经费,免筹他税。并电达参议院主持等语。正值内外争执之际,热河熊都统上大总统函:“国税性质约有三要素:一曰简单,二曰统一,三曰平均。钱粮地丁尚兼三要素之义。若漕折一项,各省互有多寡,人民负担不均,归之地方税似为相宜。地方多一入款,国家少一补助,仍属中央之利。倘斤斤计量,势必中央与地方日生恶感,他种新税更难施行。因小失大,甚非所宜。”
同时苏浙绅士吴廷燮、陈汉第、张一麟等上大总统说帖,略谓漕粮一项,江浙为独重,倘必令照征悉解中央,或划归中央支配拨用,恐中央不能得收入之实,益而地方转得藉口减轻输纳之负担。为保存旧税计,为顺从舆情计,可分两法:一、此项漕粮收入,于国家财政未经整理以前,由地方征收,暂时划抵中央负担地方行政之费;二、俟国家财政整理后,有新增各税足抵漕粮收入时,即纯然划归地方行政支出。似此办法,漕粮不致废止,中央、地方两有裨益。利害所关,宜权轻重,乞发下财政部核议等语。(广西师范大学段艳硕士论文《北洋时期的国地财政划分(1912-1927 年)》)

贾司长说的笼统,但政策颇是具体;程督说的具体,但措词颇是笼统。贾司长可以诉之于训令,程都督可以申之以民意。这样的机锋对决,在一个二十几岁的黄口小儿和一个五十几岁的地方大员间一问一答一张一驰一起一伏一板一眼的交相辉映,直接构成了北洋初年国地税划分的运行脉络。自然,贾少年没有败,程都督也没有胜,因为这一动议,后来为正要当皇帝的袁大总统叫停了。以袁家天下的威权看,这次国地税划分之议本是有相当可能弄成的。
可那少年司长贾士毅从此声名大起。后来写的《民国财政史》,竟有梁启超欣然作序。而他儿子就其父两本财政史缩写的《民国财政简史》(700页),竟然还能将贾氏学理再卖一次。当年,我在久寻果伯正宗而不可得的时节,竟然也是拿他儿子的“盗版”聊解相思,可证。

民国税收史上的贾士毅,自有他穿针引线的作用在。而他从日本留学归来几乎在第一时间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阅历,堪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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