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人丁恩在中国的治税履历
在中国海关被赫德、安格联等洋人把持几十年之后,中国的盐政和盐税也因袁世凯政府“善后大借款”的举办而被引进了洋会办“襄助”模式。由此,在当时中国税额排前二位的关税和盐税,便相继纳入“洋员”托管之中。曾经在英属殖民地服务长达四十年、先后任北印度盐税专员和印度政府首任国产税和盐政督察长的丁恩爵士(Sir.Richar Morris Dane,1854—1940)以其59岁高龄驾临中国并迅速以其敬业态度、实干精神、专业眼光、悯世情怀、现实技巧投入到稽核总所会办的使命中。从1913年6月23日到职至1918年2月4日任满回国,丁恩与中国改革派官员共同主持下进行的建立中央集权征税体制、揭橥自由贸易宗旨的就场征税制的改革——主要包括盐务官制改革、盐税征榷管理制度改革、食盐运销制度改革、盐业生产方式革新等——将这位英格兰人永载于中国税收史册。
对丁恩的中国履历,台湾学者刘常山评价道:“民国2年善后大借款合约签订后,根据合同,中国政府聘请英国人丁恩为财政部监务稽核所会办。丁恩就任后,为确保善后大借款债权人的利益,在列强政府及五国银行团支持下,从事盐政改革。他了解二十世纪食盐产地及生产技术的改良趋势,并运用西方的管理方式,在他任职的前两年,以六十岁的高龄,跑遍了中国十大盐区,调查盐业相关事宜,对中国盐务弊病知之甚稔。任职期间,在属于技术层面的改革,例如:坚持就场征税、自由贸易的原则,建立制度、制定法规、查缉走私、废除卤耗、增建场坨、划一斤重、统一税率等项的改革,较具绩效”1。丁恩的同事说:“丁恩氏不特于盐政情形了如指掌,即以其个人人格而论,亦艰辛耐劳,甚令钦佩。试观其对于中国各事,无不悉心赞助,实为平生不多觑之人物”2,“丁恩氏,彼在印度以改革盐政著名,脑筋灵敏,魄力伟大,而又实心任事,遍历全国盐场。种种设施均有一定计划,且胸有主宰,不为他人动摇。关于职责所在,丝毫不肯放弃。当时各省未始无破坏盐政之军阀,而彼抱百折不回之精神,务必达到其目的而后已”3。后世研究者认为:以丁恩为首的有中国盐政改革派参加的民国初年盐务改革,成为中国盐务现代化的开端,启回黄转绿之机,在中国近代盐务史上占有重要一页4。
作为一个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犯、为确保国际金融资本利益进行风险管理、以债权国身份监督中国盐政和盐税的代表,丁恩与他依合同建立的“为列强控制中国盐政、干涉中国财政、掠夺中国人民”的盐务稽核所染上了浓厚的殖民色彩。这种在弱国病政残兵疲民状态下的税权侵入,也很自然地被视为“丧权辱国”。可在因私人关系、人情世故、裙带气场、浅慢眼光、私心利欲以及诸多体制使得中国本土税收管理呈现出极端腐败、低效、病民损国、阻碍发展的背景下,“税收托管”方式却因为有许多的先进理念、先进制度、先进设施、先进举措被引进了中国,而洋员治税又大多具备超然事外、廉洁持重、训练有素、敬业务实、令行禁止的特征,而呈现出相对的优越性。丁恩不仅象赫德那样“极思助中国自强”,而且极力推崇在桑弘羊、刘晏、王安石那里已经成熟运用的“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理念,坚持“岂必加税而后收入始增”,并通过自己脚踏实地的努力,分别从治税技术、治税艺术、治税心术诸方面,为当时乃至今天的税收从业者们提供了一份生动活泼的税收管理教学案例。丁恩以他体现在税收实践中的悯世情怀,与封建中国的治税者尤其是“厚于商而薄于民”的旧税吏形成鲜明反差。

一、治税技术:强化监控,规范征管
针对在“商恃官为护符,官视商为利薮”的官商关系支撑下的“大多数全饱于官商之囊橐”的专商引岸制、包税制等秕政以及私盐大肆泛滥、盐官贪污受贿风行的局面,丁恩采取了以下措施:
1、创设并完善稽核机制。经丁恩力争,1914年2月北京政府公布《盐务稽核总、分所章程》,盐务稽核机制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完善起来。这一机制最主要、最直接的职能就是代表中央财政和外国银行团掌管盐税征榷、存放、还债、提用等事项,由此保证并加强了对盐税征收、开支过程的控制,改变了过去的涣散、混乱状况。自上而下的独立稽核系统,大多由所在地方的政治中心迁往生产或商业中心,产区的稽核员则驻于场内,形成总所——分所——支所(盐场)三级管理体系,有关盐务的信息可以上传下达,使稽核权有效行使。同时,丁恩将英国文官制度引入稽核系统,制定了盐务稽核所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选用,注重保障,高薪养廉,年功加俸5。这些制度一扫旧官衙“薄俸重责”的用人缺陷和腐败不堪的行事作风,强调“用人必惟其当,养廉必惟其优,任事必惟其久”6,较好地保证了盐务稽核人员廉洁奉公,努力工作,有利于改革的推进。此外,通过在那些平素“根本没有盐务管理”的食盐运输路线建立盐业保护机构,税盐的数量一增再增,私盐力量和避税企图遭到了沉重的打击。
2、革新陋习,堵塞偷漏。一是“先课后盐”。在视察长芦、东三省等盐区了解到盐商大都不照规定先缴税后运盐而是采取支付期票的办法有意拖欠盐税款的现象后,丁恩建议并经财政部行文勒令商人于未起运盐斤之前,用足色银币将税款交清7。非缴有相当抵押者,不得准其欠税。二是“就场征税”。丁恩以印度统计表中实行自由贸易所放纳税官盐逐年增加之数与政府所收税款逐年增加之数成正比的数据说服北洋政府当局,盐税条例遂于1913年12月24日以大总统命令正式公布。该条例切实规定采取就场直接征税一次的政策并确定以每担2.5元为标准,在产地征收统一税后不再征税,将过去“所有厘金及一切地方杂捐尽行豁免”。此举不仅使税目大为简化,也大大改善了过去省自为政的局面,大大减轻了加之于运盐者和消费者身上的额外负担。三是取消卤耗。针对旧制运盐过程中关于“卤耗”即以弥补食盐损耗的名义允许商人可以在不纳税的情况下每担多放盐斤若干的规定,丁恩建议并经财政部饬令“所有运盐消耗损失,无论若干皆由商人担负”8。四是严格秤放。针对实地考察中发现的场官及秤放员收受贿赂后不肯认真掣秤以致运商在纳税盐斤之外任意多运的现象,丁恩饬令各分所除运使所发的四联收据及运照外,尚须由分所发给放盐准单。另外,还废除了盐商们用返还小部分利润的办法实现税收承包的制度,大大减少了避税私盐,以此有效减少了财税收入的丧失。五是整理场产、杜绝私源。针对缺乏场产管理而致私盐偷漏严重的现象,在丁恩的一再坚持下,北洋政府在1913年末同意对盐场进行整顿,方针是废劣存优,化零为整9。首先是“封滩”,即将产少质劣成本过高或过于零星散漫不便管理的盐场予以裁并;更重要的是“建坨”,即对条件好的重要盐场加强建设,主要是建造存盐的仓坨,同时建设供盐警驻守的营房、坨务所和宿舍、道路、围墙、堤坝、桥梁等配套设施。六是建立制度,打击私盐。为加强对制盐的管理,1914年颁布了制盐特许条例。根据条例,盐民制盐必须先申请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的产量从事产制。同年12月又公布私盐治罪法和缉私条例,强调“凡未经盐务署之特许,而制造、贩运、售卖或意图贩运而收藏者为私盐”。犯私盐罪者依盐数之多寡,分别处断。这些制度的实施,不仅大煞走私气焰,也使民初特别猖獗的军阀运盐现象受到了节制。
3、统一标准,合理负担。首先是统一税率。民初盐税税率极其紊乱,全国盐课厘杂税目多至七百余种,仅山东一省,商办各区税率有三十种,官办各地税率多达四十三种,“百斤税率最重者至五元而强,最轻者仅一元而弱”。经丁恩建议,《盐税条例》基本统一了各地税率,往昔税率紊乱、轻重不均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其次是划一权量。针对各地因使用衡器不同而致权量不一的状况,丁恩建议统一规定用每担重100斤的司马秤为标准,消除各地因使用本地秤、坝秤、库秤、道秤、西官秤、漕零三秤、洪化秤等造成的担重、斤量不一的现象10,从而按斤计担,按担计税,真正做到了斤重划一。划一税率、划一权量,加上对缴税用银的明确,便于采用现代会计制度,实现税收稽征的科学管理,符合盐税负担普遍化、合理化的现代财政原则。
4、依托银行,提高效率。自1900年以来国家银行系统的发展为建立中央集权征税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相对而言有着较高管理水准的英国汇丰、德国德华、法国东方汇理、俄国道胜、日本横滨正金等五大银行可以确保税款以尽可能高的效率为五国银行团和北洋政府所用,也足以抵制地方政府和军阀对税款的截留。
因为推行就场征税制度,抑制了私盐数量,使纳税盐斤数量大为增加,从而扩张了盐的供给。而开放自由贸易打破了以往引岸、销额销价的限制,使这些地区被压抑的需求释放出来,食盐销量也大为增加。加之一些原来无税或低税地区税率的提高,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的盐税收入。丁恩会办盐政大获得成功。1913年(自5月21日至年底)全国盐税收入1904万元,1914年达到6848万元。此后盐税收入不断递增,1915、1916、1917、1918分别达到8150万元、8106万元、8224万元、8839万元11。而且,在丁恩卓有成效地运筹下,盐务部门的管理成本占全部盐税收入的比重也从1913年的20.43%迅速降低到1914年的8.9%和1915年的8.5%12。到个时候,五国银行团和北洋政府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丁恩不辱使命,展现出一个专家外援的过人之处。

二、治税艺术:脚踏实地,缓和阻力
丁恩一改中国历代诸多改革者的刚猛路线,努力从现实出发,一方面坚持主见,一方面又采取人们更能接受的灵活策略以实现自己的意图。
首先,以先进的税收理念取代落后的“盐糊涂”局面,易于取得最高层面上的认同。改革因旧封建方式的腐朽而致税法紊乱、国税短绌的民国盐政是大势所趋,且改革使税收增加,对帝国主义及北洋政府都有好处,这是上层各方支持改革的重要原因。
其次,丁恩求同存异、谋求共识的现实态度博得了同侪们的好感。民国初期关于盐务改革模式的选择集合中,以政府垄断为主的就场专卖制和揭橥自由贸易宗旨的就场征税制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之间展开了激烈论争。许多商人、官员和改革者并不相信市场力量的最优效率,认为任其自由将导致不均衡和经济混乱,比如因生产数量无从限制必然出现一方盐荒一方过剩以至于盐价大幅度波动的情形,因很难确定责任方将使盐政局面失控。在这种孤立处境中,丁恩以退为进,对盐务管理的复杂性表示了适当的尊重,拟待全国盐区调查后再定13。后来,丁恩从实际出发,在部分盐区保留了官专卖制度14。经过变通,虽然依然坚持以自由贸易为依归,但吸收了就场专卖制的一些长处,一方面能调动旧体制下商人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实际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能减轻改革的阻力,达到既定的目标。如此的机动处理,让丁恩左右逢源。
再次,丁恩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和他对于中国盐务实情的敏锐的洞察力和剖析,为改革者们所折服。丁恩上任后即亲赴全国盐区调查,1913年6月来华,7月即赴长芦盐场和东三省考察,9月再去奉天、长春、哈尔滨及海参崴,年底赴济南、青岛,转上海并溯江而上巡视扬子四岸,就两淮盐务办法作详细调查,然后去长沙、汉口并沿江下行至扬州十二圩,又赴板埔、新埔及淮北各场。1914年2、3月又赴广东、福建、两浙各区调查,于5月赴河东调查。同年12月赴云南、四川调查川盐销楚情况。1915年秋季亲至淮南盐场。1916年冬两次前往广东、福建、两浙盐场。1917年秋又去宁夏、陕西、甘肃等地调查。举凡中国盐区,丁恩无不实地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实在情形与报告书15。一个花甲老人在视力不佳、言语不通、交通极其不便的情况下,花几年时间跑遍中国的十大盐场,去取得第一手资料,这是当时的任何一个中国籍盐务官员都作不到的。他将西方先进理念与中国盐务的实际相结合所提出来的一系列方案,连同他的盐务才干一起得到了人们的称赞16。到1914年丁恩和中国改革者之间已经发展为更加友好的关系,这为丁恩的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第四,某些享有即得利益的盐商对改革越来越强烈的反对促进了改革者与丁恩之间关系的缓和,尤其是在取消引权问题上的一致使他们站到了同一立场。因为盐税改革要革除一些积重难返的陈规旧习,要触犯那些长期倚恃旧习牟取厚利的专商及营私分肥的盐官们利益,必然要遭到他们拼命攻击;盐税收支权的集中,也必然会遇到昔日靠擅提盐款为己用的地方当局的掣肘;改革过程中有时还要受到北洋政府内部某些当权人物的破坏。可这种攻击、掣肘和破坏越强烈,丁恩得自于中国改革派的支持就越坚决。
第五,丁恩所建立的先进稽核体系以其可以信赖的热情、素质和效率而得到了人们的尊敬。首先,丁恩的改革是处于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治环境中,稽核所因有国际金融资本的支持,并不惧怕地方势力;其次,与传统的盐官不同,盐务稽核系统有独立的人事制度,无论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其薪金和支出是固定的,有中央稽核总所规定,腐败的根源自然失去了基础;再次,稽核所职员可以一直在盐务系统工作,只服务于上级盐务组织,不受地方的管辖;第四,稽核所成立之初就目标明确,步调一致,站在国家立场上,因此类似于困扰晚清改革者们的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对于丁恩的改革却没有太多的影响;第五,丁恩所主导的盐务稽核系统,因其优越的组织结构、廉洁的工作作风和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地位,故能够深入地控制与实现中央集权征税制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即生产和储存、称量和放行以及对运输的控制,从而可以确保以尽可能的精细化作业控管盐税税源。如此高效的管理体系不因11任财政部长、代部长和4任盐务署长的更迭变故而始终释放出巨大能量,足以让同道们油然而生敬意。
第六,人们对民初“吏品”的无奈注定了他们会逐步倒向丁恩的“自由贸易”说。后人在回顾盐务改革的历史时,认为实行官专卖制有三个必要条件:“必须有集权之中央政府、正直廉洁之官吏与充足之官收资本。三者无一,何能实行17”!可是人们发现:当时主持盐务行政的是盐务署及其下属机构,要推行运销制度的改革,必须通过地方上的盐运使和榷运局,可是这些机关都是沿袭清代的旧制设立的,并没经过整顿改革,一切陋规弊习和贪污腐败的作风都相沿未改。依靠他们办官运,产区的盐运使多采取招商待运的方式,和包商无异;销区的榷运局虽然自办,但“上下分肥,扣费卖私,无所不至,实皆有害无利”。应当说,当时盐务行政机构的腐化,正是官专卖制推行不下去的一个重要原因18。在充分意识到官专卖无望的情况下,丁恩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大的支持。

三、治税心术:自由竞争,轻税便民
任何一项税收都可能涉及到复杂的三角关系,比如官、商、民之间的分利关系,比如征税人、纳税人、负税人之间的递接关系,比如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的盈缩关系,比如军、绅、民势力的消长关系。反映在民初时的盐政上,便是政府、引商(廒商)、百姓间的利害关系。丁恩在实行“就场征税、自然贸易”方面的努力,在很大程度是致力于切实消除现实中存在的病国害民的扰税因素如引岸垄断、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军阀截留等,并通过不提高税负的情况下改善政府和百姓处境的。
丁恩取消专卖,实行盐斤自由贸易,在运销方面打破垄断的改革设想对于政府和人民都是有利的,二者均可从盐价的降低和销售量的扩大中得到好处。丁恩发现中国人均食盐消费量约为20磅。这样庞大的食盐消费量,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税源,完全不必指望专商垄断制度下因税收和贪欲的推动居高不下的盐价来取得。他根据西方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经验,认为“各盐商竞争贩卖,盐价必低,……则购之者、用之者必众,而国家税款自此增加”,“能使国家和人民两受其利”19。他强调:“为达到增加收入,改良盐质,减低市价之目的,整顿入手办法,莫如采用自由贸易之政策。凡善办盐务者,对于政府及人民两方面必须兼筹并顾,同一重视。如果盐斤运销愈多,则价愈廉,价愈廉,则销数愈畅,而政府收入亦必愈巨,此所谓互为因果者也”20。就职之初,丁恩于1913年6月24日上条陈给财政部,表示不赞成中国改革者们建议的官专卖办法,主张采用他在印度实行的西方资本主义的盐税制度,即一税以后,任其所之,运销统由商人办理,自由贸易,不加任何限制。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以促进盐价的平抑和盐质的改良。1914年4月在致五国银行团代表函中又坚持“按中国之情形,官收官运官卖之法,决不如运行之盐就场征税法,或为商人便利起见,就坨征税法为好也”。1917年6月丁恩又再次强调全面的自由化、市场化:“盐业的自由竞争是必须的,任何试图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保护引岸制度,都有损于政府和消费者的利益”。“在自由贸易的体制下税盐的数量将逐年增加,同时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会随之增长”。他认为,所有其他的改革——增加税源、集权征税、稽征考核等都可能只对政府有利,而实现自由贸易则会给人民、给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带来好处21。

后来,丁恩还通过恢复自由贸易后四川一年运销盐斤及所征盐税数分别比公司垄断时代增长了36.1%和105.2%的事实22,向各方证明“自由贸易确属良策”23。他进一步指出:“如能将全国引岸一概化除,而实行提倡自由贸易之宗旨,则不特政府每年之收入可达一万万元之数,且一切开支之经费亦当大为减少”。经过循序努力和积极推动,在丁恩任职期间全国陆续开放的引岸有:皖豫淮盐引地33县、山东临沂6岸、淮北近场5岸、徐淮6岸、永武浙盐销地、闽北31县、广东沿海各地、四川、晋北、云南等。由于改革的观念深入人心,废除引权,实行自由贸易的地区越来越多。到1931年时全国已有一半县份实行了自由贸易,至抗战前全国已有一千多个县份实行了自由贸易。
丁恩期图借助自由贸易既裕国课又利万民、取商人不合理收益来增加政府收入的目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与丁恩从大局出发兼顾政府和人民利益关系的治税信念不同,民国盐务系统内却是充斥了不顾民众利益而牟取私利者。丁恩的直接“上司”张弧受贿及“官倒”案就是鲜明的例证。
由于撤销引权将会大大地剥夺旧引商的即得利益,他们集结力量,一面筹集巨款大行贿赂以保护引权,一面向财政部及大总统呈文请愿。在到丁恩处“活动”失败后他们又制造谣言,说丁恩竭力主张破除引岸废除专商,是想“破坏我国实业”;实行自由贸易,“实欲招徕外国有力资本家,伪出华人姓名,经营盐业”24等等。他们还买通一些报纸及官僚、政客等帮他们说话。长芦盐商仅对盐务署长兼稽核总所总办张弧一人就曾秘密贿赂了一百万,张得此钱后,用其中三四十万修建了一所宏丽奢华的大厦25。就是在这笔赃银的作用下,张弧以“反对力量过大”为由,建议将实现自由贸易的改革缓步推行,先在直隶、河南官运引地74县试行。经袁世凯过问,议决在“所有旧商及该商之伙计及子侄等均承领此券,俾彼等仍有一定之营业”前提下开放直、豫官运26。
更为滑稽的是,张弧禁不住厚利的诱惑,纠集一批北洋官僚组织“长利公司”,实则由盐务署拨发成本向芦纲公所购盐,转包给散商运销。长利公司“号称自由贩卖商人,暗行包商制度,垄断营业,凡商人欲配盐斤,每包须缴若干之经手费于公司,公司始为请运”,如此“坐享余利计达百万”27。张弧还借口“审查选择需费时日”,操纵贩盐证券之发放,使旧商“皆有请领证券的优先权”28,以致盐的运销“仍归一二豪商之手”。对于丁恩关于无论何商皆可在74县内运盐贩盐的建议,张弧极力阻挠,并威胁丁恩“勿施猛烈之改革,致起洋商将营盐利之谣”29。

张弧又借口“因欧战发生,中国财政甚形困难”,不顾开放引地前关于“盐价不许比现时更贵”的许诺,将长芦盐税、盐价均提高30%。结果,人民不仅没有享受到自由贸易使盐价下跌的好处,负担反而加重了。1915年4月丁恩派人赴天津等地调查芦盐运销情况,查出长利公司等垄断盐务实情。张弧贪财变节、破坏改革的行径终于遭到改革派的怒斥,称其“阳藉改革之名,阴为敲商之计”,“朝令夕更,志在发财”,乃是破坏改革的罪魁30。
因为有张弧这类以公谋私的官员在,“官专卖”也被灌注了越来越多新“引岸”专制的嫌疑。丁恩在号称“中国盐法之最善”的东三省调查时发现:开办“官专卖”每年开支经费245万多元,而获利估计每年仅50万元。丁恩又发现,较早实行“官专卖”的福建,在林炳章任运使时十个月解交盐款仅2万多元,而其间一次预支经费就达75万元。……由此,丁恩认为在北洋官僚体制下,实行“官专卖”,费用大,效率差,对盐税收入大受影响。可就是因为诸如张弧、周学熙——丁恩说他“对过去怀有深情”31——等人的阻挠和以长芦、两淮为首的纲票专商等恶势力的抵制下,丁恩的“整顿全国盐务计划遂因中辍”。但自由贸易方式取代封建主义专商垄断方式,尽管其进程坎坷曲折,但它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平衡税收征纳关系的角度而言,通过减少苛索环节而扩张税源范围的努力,仍然具有足够的道义和科学双重内涵。他关于“如将盐业权利限于少数商人之手,必致上损国课下妨民众”,“实属自杀之策”的警告与“夫盐价愈廉,人民食用愈多,则税收亦愈旺”的言说相得益彰,透射出浓厚的“以人民利益为念”的道德自觉,而这种自觉却反而是身为中国人的诸多盐务官员所不具备的,不能不让国人脸上无光。就是这样,丁恩以他在中国的五年扎实的工作,为中国同行们贡献了一份有声有色、有血有肉、有理有据的税收教案。
技术、艺术、心术,丁恩身体力行的这治税三宝,可以说是进入税收门径分辨贤愚的三个步步递进的尺度。熟练而适时地运用好治税技术,充其量可称为税收专家;把握好治税艺术的诸般分寸,方可成就富于建树的税收行家;但只有那些在治税心术上端正仁厚者,才有望成为丁恩这样的税收名家。

注释:
1、刘常山《邹魯与广东盐务的改革(1920-1922)》,载于《逢甲人文社会学报》,2003年第7期。
2、《中央纪事》,《盐政杂志》第18期。
3、景本白《盐务稽核存废问题》,《盐政杂志》第6卷第4期。
4、李涵、刘经华等著《缪秋杰与民国盐务》,中国科技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5、缪秋杰遗著《近四十中国盐政之变迁》,载于李涵、刘经华等著《缪秋杰与民国盐务》附录,第220-224页。
6、朱庭祺《关于回复部令奉行政院训令调查稽核所高级职员的报告》,转引自李涵、刘经华等著《缪秋杰与民国盐务》,中国科技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
7、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37节,载于宁德林振翰《中国盐政实录》第4册,1933年。
8、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62节。另参见前揭《近四十年代中国盐政之变迁》第232页。
9、刘经华《民国初期建立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述论》,载于《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2期。
10、缪秋杰:《近四十年代中国盐政之变迁》,载于李涵、刘经华等《缪秋杰与民国盐务》附录,中国科技出版社1990年版,第231页。
11、张绣文《三十年来之盐政》,载于《盐务月报》第24期。
12、刘经华《论洋务办丁恩在民国初期的盐务改革》,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1期。
13、S.A.M.Adshead: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Chinese Salt Administration,1900-1920;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ge,Massachusetts 1970。第174页
14、刘经华《论民初食盐就场专卖制与就场征税制之争》,载于《民国档案》2003年第3期。
15、李涵、刘经华等著《缪秋杰与民国盐务》,中国科技出版社,1990年版,第8页。
16、《熊希龄演说词》,载于《盐政杂志》第10期。
17、盐迷(景学钤)《四十年来盐务革命之总检讨》,载《盐迷专刊》第1辑。
18、李涵、刘经华等著《缪秋杰与民国盐务》,中国科技出版社,1990年版,,第24页。
19、《1913年12月9日丁会办致张总办函》,《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一册,页199。
20、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99节,载于宁德林振翰《中国盐政实录》第4册,1933年。
21、S.A.M.Adshead: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Chinese Salt Administration,1900-1920;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ge,Massachusetts 1970,第110—111页。
22、《中国盐政实录》,1932年版,第四册,第288—290页。
23、《中国盐政实录》,1932年版,第四册,第293页。
24、《中央纪事》,《盐政杂志》第15期;《盐政丛刊》1921年版,第457页。
25、《长芦盐务五十年之回顾》,《文史资料选辑》44辑。
26、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100节,载宁德林振翰《中国盐政实录》第4册,1933年。
27、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202、205节,载于宁德林振翰《中国盐政实录》第4册,1933年。
28、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100节,载于宁德林振翰《中国盐政实录》第4册,1933年。
29、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203节,载于宁德林振翰《中国盐政实录》第4册,1933年。
30、陈争平《民初盐务改革与洋会办丁恩》,载于《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2期。
31、S.A.M.Adshead: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Chinese Salt Administration,1900-1920;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ge,Massachusetts 1970,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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