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涉票争议,纳税人或利害关系人何去何从
金税四期之下,发票威力凸显,强化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防范避税行为,打击以虚开发票进行骗取留抵、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是人人有责,作为专业之士,亦当正能量引导,助力正确的企业公民价值观。
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涉税、涉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复杂、多样,甚至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是存在的,非专业的企业老板、股东或负责人们,如何知法、懂法、用法,在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基础之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税收法治的一种体现。
但,很可惜,我们的很多涉税、涉票争议的案件的处理,可能会陷入一个自己挖的小陷阱:
一是,关系说,这可能会带来沟通的便利,但是在某些责任担当(追责)的情形下,让别人担责、担风险,显然不是正常之道。
二是,大师说,凡事刷一下抖音,找找知名学者、专家,这又不是买东西那样有试错的机会,很多涉税方面的案件,往往就是一次性的结果。若某些专家在某个单独的领域有强项的表现,比如立法背景的了解,比如知道欧美税收政策的“舶来经验与理论引用”,比如直接定调“税务机关处理的不对”,看似光彩夺目,但要谨防的东西,不大方便多议了。比如有的专家在文章当中铿锵有力的结论,现实当中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三是,忽视说,直接三十六计,走为上策。试想,真得能逃得掉吗?特别是涉票的案件,一旦进入司法调查、立案的环节,想一走了之的可能太小了。
曾经接触、观察与参与处理了一些争议类型的案件,也经常与伙伴们探讨不同的案例,查阅税务机关发布的一些税务公告,查阅一些法院审判的判决书,当然有一些可能只是浮于表面的信息,小编理解,很多案例的处理,往往并不是看着这般的简单,也不是简单地写出来的那样的轻松。
比如当遇到有的企业被税务机关告知其上游企业的税务机关已推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时,取得方在能够做出交易真实性举证的情形下,其抵扣利益能不能争取与保护的;
比如在处理涉及虚进、虚出的情形下,部分税务处理很可能既要转出进项补缴增值税,同时销项因为开具了发票仍要继续计缴的情形,这相当于缴两遍了如何考虑;
比如某些企业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公司的发票,可能涉及虚开、扣缴个税的问题时,如何做出解释的问题;
比如在涉及追缴之前年度税款、滞纳金的情形下,依照征管法判断追征期的问题;
比如某些包税情形下,税务机关向包税人追税的行政适用性问题;
比如在企业已注销的情形下,被恢复追缴税款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应对,通常不是常规的政策理解的争议,不是找个文件凭一腔热情就能突破的,法律法规是有规范与规则的,而人之常情,处理的处理也是有方式与方法的。
以小编的个人理解,我们看到有类似场景的税务处理公告、处罚公告,并不绝对代表其他类似的情形也只能是这样的处理,因为其中的事实与主观表述、证据会存在多层次的差异问题。当下,朋友圈“公告与案例齐飞”,场景感极强,但又有多少人会看惯春月秋风,稳坐钓鱼台呢。这些小故事,只是一个开始,它不是结果,也不是终点。
最近一个微友咨询:“大概率我们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事项,要补缴税款了,还有滞纳金!”小编却无言以对,有人说想到了开始,没有想到结果,其实有一些结果,还是可以做一些挽回的!纸上谈兵是没有意义的,之前也可能试过一些方法吧。
还有人说:“虽然我不是律师,但我也知道虚开发票的案件都如何辩护,不就危害论、不知论,或者是有货代开、挂靠之类的吗,再加上一些保护企业家一类的感慨等等!”诚然,这是一些技术上的共性的东西,但是沟通的过程与方式,每一个律师是存在不同的地方的,它既没有那么神,也没有那么简单。至少小编与律师的探讨与合作,受益良多这是真的。
有财务背景且从事涉税业务的人员是非常多的,这几年来,税务律师的标签越来越多样化了,小编认为这是好事,用法的角度来进一步研判与处理一些涉税争议的事项,除了政策之外,它还有程序、逻辑与“外来和尚好念经”的便利之处,一直以来,从税法到法税,这其中的成功结合,需要领域内深度的积累、经验,也有技术上的战术因素,共同的协同契合,辅之以恰当的有利的条件,小编认为,这真的是非常有挑战,但也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
当一份通知书、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摆在彼此面前,当一个风险预警指标推送过来的时候,老板如何办、财务总监如何办、专业机构有什么思路,这时,就需要有所不为,但更要有所为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