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一: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四种情形,四种境地,四种问题(一)
每每看到自己写的大段文章,总有一种抵触的感觉,有时,作为作者,尽管有时会陶醉于自己想表达的思考,但是当呈献出来的是一片文字的时候,它已经让人感觉到陌生了,陌生尽管有让人探知的想法,但是却也会让人感觉到累,今天,小编希望开始用图表等一种组合的表述方式来说明一个事项,或许这是一种新的尝试吧。小编称之为“知识的可视化”,尽管之前在法律界已有应用,小编希望更有推进与改变。
且以探讨,共同推进,减少争议,统一规则。
先来聊聊第一小节的内容!
增值税疑难问题一: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四种情形,四种境地,四种问题(一)
当下,增值税在财政跨地功能的应用上,有四种情形(不含其他个):
注1:不动产所在地,小编理解即是跨县(市、区)的情形下的所在地,如果非跨的,那就与机构所在地统一,注意这儿并没有建筑服务的“地级行政区域”不算的例外规定
注2:不动产融资租赁,分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直租融资租赁业务,其中售后回租视为贷款服务,并不涉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是直租融资租赁,虽未明确规定,小编认为可能也会有借鉴经营租赁的作法,关于这一点,目前虽然发生不多,建议尽快规则明确。
情形一:建筑服务的跨(市、区)预缴税款
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来看,建筑服务的异地预缴的适用情形如下:
上表的列示情形是在财税【2017】58号发布之前适用的,现在对于预收款的预缴税款的规重新界定了,我们要关注: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对于建筑服务异地预缴的情形,我们还有如下问题要解决或关注:
问题一:预收差额预缴与纳税义务形成后差额预缴比较
预收款计缴差额分包扣的部分,有可能跟发生纳税义务扣除时是有差额的,在用分包发票作为差额最终计算扣除时,有可能多或少,此时建筑企业要掌握别在异地开始预缴多了,理论上也是需要按照纳税义务确定的异地预缴结果来计算的。
延伸看,如果在计算异地预缴时最后有差额扣除不完,则在异地也将涉及到退税问题。及时取得分包的发票,是要掌握的。除非建筑企业收到款(含应收)不在异地预缴这种不合规的方式出现。
问题二:预收款何时转纳税义务发生额申报计税
预收款的部分何时转入计税收入,这涉及到机构所在地的申报收入及异地预缴的义务确定开始,这一点,目前尚未明确,小编是喜欢简洁化处理的,不要搞的很复杂,钱已给了,还要讨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都收了,不过我们还是充分等明确吧。
问题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的异地预缴如何办理
季度9万元免税的问题,异地预缴如何掌握,从目前各地已有的口径来看,还没有统一的想法,比如山东明确在未知时就不要在异地预缴了,对于本省的纳税人可以这样操作,对于外省来山东的如何判断呢?
增值税是按期单儿计量的,如果简单理解,达不到在异地预缴了,此时是可以申请退回来的。
问题四:异地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依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关于这一条,其实在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只是对于如果在小微企业优惠之列的,开具了的部分是不能享受免税的。
但是仍存在异地代开预征税款与差额计税的问题,关于这一点,能不能全回机构所在地抵减,估计会存在征管上的沟通不到位问题。
问题五:异地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的时间问题
对于这一点,小编认为基于纳税人考虑,不必考虑同一笔业务是否转入应税收入时,或者是只能分项目抵的问题,这一点,也没有必要限制,当前规则也没有限制,只是可能存在有的人士是这样想的“思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