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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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涉及一个这样的问题:
买卖合同,税率是价款的万分之三,征税对象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疑惑来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动产买卖合同没得说,不用管印花税的事,但是企业跟个人之间的动产买卖合同要不要计缴印花税?
有人说了,之前我们可是缴纳的,现在不可能不缴吧,那不是对个人豁免的吗?
笔者看了一下当时立法时的解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税目税率表将“买卖合同”税目界定为“动产买卖合同”,超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税目中纳税人仅限于生产经营者的限定,实际上扩大了纳税人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在这里,可能之前关于印花税购销合同的理解,会产生一些误解,或者之前计算缴纳不清楚的地方,现在反过头来看,不排除之前的纳税有多缴的可能性。比如在之前经济合同法的框架下,印花税暂行条例发布之时,理解上应不包括二手货之类的购销合同,对于公司向个人销售货物时的合同计不计缴,小编本人也没有特别关注。
从文字规定的语境来看,是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即个人书立的就不包括,而不是动产买卖合同的个人。可能这样的理解比较合适。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中: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若从上面的逻辑看,这里的主体关系倒是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