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如何要是个学问
平时我们如何加油要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管政策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对此内容是这样规定的: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面我们看到,人家加油站是可以在预售时不作收入,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如果人家要专用发票,则是根据实际加油量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儿并没有说原来的普通发票要不要收回,根据小编的咨询,操作上还是要求收回的。但是找不到了如何办呢,有的人认为是可以开具红字给对方,让对方不要瞎作账,报销二次处理。
各省份的一些规定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2号令时规定: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售单位应向其开具“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待购油单位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预售单位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以及预先开具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58号)规定: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财务不作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应帐务处理。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先行对购油单位开具收据。对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发票的,必须依据用户使用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户用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得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
看来地方的规定,有点不想让放开开具普通发票的意思,害怕管理乱了,理不清出麻烦了。
中石化网上营业厅的说法
根据2002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需要普通发票的用户,在购买加油卡或全国充值卡时,即可开具普通发票;如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待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消费纪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凭加油卡消费时,不再开具任何发票。
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儿
小编看到网上挺多利用加油站虚开专用发票的事儿,比如这样的():
经侦部门工作发现,部分加油站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为企事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形成业内“潜规则”,应引起警惕。其中,中国石化淮南市某加油站员工李某因工作便利持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加油卡。针对有的私家车主加油后不索要发票的特点,李某先使用企事业单位公务加油卡为私家车辆加油,再将收取的加油费充入油卡内,待卡中消费金额累计到1万元以上后,便伙同该卡所属单位财务人员一起到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该单位作为进项发票抵扣税款。按照事先约定,李某收取相关单位已抵扣税款3%的“好处费”。中国石油上海某分公司加油站员工曹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上海金山等地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40余家企业办理加油卡,充值后打折出售给“黄牛”,并根据加油卡充值金额虚开品名为“加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相关企业,从中收取5%左右的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