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留抵退税看着有问题,真“安能辨我是雌雄”?
前两天读了一篇关于留抵退税相关法律风险的文章,对于其中的一种情形,小编认为不宜扩大化解释,而是要据实查核后才能作出判断。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A软件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收入享受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假若其销售给B公司的软件业务,金额1000万元,当时的税额160万元,B取得后进行抵扣形成留抵160万元,A公司享受即征即退为130万元,在整个的业务链条中,A享受了国家的财政扶持政策,缴纳了30万元,下游能抵扣160万元,在业务真实且相应合理的基础之上,这个政策是没有问题的,国家就是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但却并不去损害购买软件方的抵扣利益。
现在,假设B公司的160万元形成留抵,在本轮的退税政策范围内,能不能退,退了有没有问题?
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这不是明显占国家财政的便宜吗,是有问题的,属于退税不合规的情形,要处理!!
但要考虑这个问题,我们分三步走:
第一步,若业务真实,A与B没有套利的故意安排,就是正常的业务(比如关联方交易就要结合原来的业务是不是延续等进行查阅),现在的税收政策,允许抵扣是不是没有问题?对,没有问题,160万元用于B的持续抵扣没有问题。既然允许抵扣,那么给人退税又有何问题呢?我们要顺着税收政策的适用来分析,而不是看国家给人家退了两次税,从而认为是重合了,本身B就可以抵扣,不是不可抵扣的虚开等事项。
第二步,若质疑,则可以要求B提供业务真实性的说明,是否有关联关系,双方的合作时间,产品实际使用的查验等,若是有意的“实开”,存在套利的情形,即使业务是真实的,可能因主观意图表现出现问题,而成为被质疑的对象,搞不好还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步,若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软件公司与人合谋进行套利,并让购买方与其分配退税的税额,这其中就有主观不当得利的情形了,这是需要谨慎的,也是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关注的。
当前很多公司的架构是将软件公司拆分出来,享受原来的即征即退利益,下游还可正常抵扣,相安无事可能很多年了,本轮退税的政策,很可能因为税务干部职责的谨慎考虑,而扯出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来。小编认为,在政策上,正当的业务与真实的交易,是没有问题的,不违反国家政策的。不过,小编也关注过有“低值高开”的涉税案件发生过,比如将1元的东西卖成10000元,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套取国家财政的问题了,所以凡事皆有度为宜。
当前的留抵退税政策,已对案例中提到的软件公司这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纳税人采取了不得同时享受留抵退税的规范。这里比较明显,享受退税政策的时候,国家财政给付了扶持政策,再去办理退税不抵扣,当期或未来会有重复退的情形发生,所以退税的政策就不给了。比如某软件公司一直没有收入,进项一大堆,此时: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所以需要结合政策期间与业务情形,分析判断可能的现金流与利益之间的取舍。
但不管如何,当下这种业务场景与职责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这需要纳税人,也需要税务干部们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