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6〕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点:这个政策是将执行到2016年7月31日的政策进行了延续,这是当下技术、经济的现状之下,无法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抵扣凭证的“被动之举”,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营改增做的不好,因为每一个人来做,估计既然让抵扣了,那就只能在技术上采用“非传统及常规之举”来完成其目的。
详细解读:
1.原规定与延续规定是一样的,完全一样的抵扣规则
2.抵扣与缴纳的税是不是有对应逻辑性
上面的3%和5%是如何个意思?都是“买路钱”,为何就不一样了呢?这个我们要看看相关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前提:
“买路钱”适用的征税范围属性: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1%,征收率却并不一定是3%,是有特定的适用规则的。即如下:
3.暂字无期限
为了更灵活的处理,不被动,文件也是“聪明”地考虑了这个行业的实施困难,因此就先以发票抵扣着吧。
4.ETC抵扣的规则如何处理
现在有的同志对于ETC是不是能够抵扣,理解不一,有人更是绝对的回复,不得抵扣,其实这个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在线答疑中是这样原则回复的:预付时取得发票不得抵扣,但是在实际消费之后就可以抵扣。如此我们可以看看浙江物流协会人家的“细心”服务:
储值发票属于预消费范畴,进行抵扣时,应以实际已发生的消费金额为准。抵扣基数金额为企业自营车辆行驶高速公路ETC通行费用之和。例如:
A企业为储值卡单位用户,名下有10辆车,其中一辆车行驶证名称为个人所有。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充值1000元,取得票面为1000元的充值发票,A企业凭取得的充值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向国税申报抵税。需提供的材料为:与企业名称抬头一致的通行费发票、名下9辆企业自营车辆的ETC通行费用明细【2016年5月1日(含)之后的通行费用明细】打印件、9辆自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申请抵扣时,若提供的自营车辆通行费明细累计消费金额大于等于票面金额,则抵扣基数金额为1000元;若提供的自营车辆通行费明细累计消费金额小于票面金额,则以通行明细累计消费金额作为抵扣基数。
小编对于浙江省物流与采购协会的这个意见还是颇为欣赏的。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