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罪刑法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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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指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
比如,《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201条至第211条,列举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20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罪名,并明确相应的处罚。
例如,被告人哈某海系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下半年在北京市顺义区花费3 600元,购买34份票面总额为19 494万元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该公司会计黄某1以材料款及购买的设备入账。2018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黔2324刑初70号)判决:被告人哈某海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本案哈某海所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罪名、“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缓刑等,在《刑法》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