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手续费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
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作收入实现,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手续费发票后,借记“销售费用——手续费”,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二、税务处理
确认收入的时点与会计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受托方收取手续费通常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成立时,委托方区别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给予受托方。
房地产中介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按“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三、案例分析
2019年6月1日,B公司委托A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60元。合同规定含税代销价100元/件,手续费按销售价10%支付。A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10000元,增值税额900元,款项已经收到。同年9月30日,B公司收到A公司报来的代销清单时,向A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收到A公司代销商品款。B公司、A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会计分录: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手续费发票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0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借:销售费用——手续费 1 000(=10 000×1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 000
③收到A公司汇来的款项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 9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