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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花税法学习笔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还要征收印花税

孙彦民 /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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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印花税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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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而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除了列明的购销等九类合同外,还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新印花税法没有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属于应税凭证,这类凭证是否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呢?

     

    答案要从民法典中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仍然要征收印花税。

     

    这个结论也可以从新印花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中得出。为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发展,新法规定,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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