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花税法学习笔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还要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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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而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除了列明的购销等九类合同外,还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新印花税法没有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属于应税凭证,这类凭证是否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呢?
答案要从民法典中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仍然要征收印花税。
这个结论也可以从新印花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中得出。为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发展,新法规定,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