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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案说法:土地成本分摊ABC,选哪个?有点难

孙彦民 /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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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上市公司
  • 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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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作为纳税人其实并不怕缴税,怕的是政策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和不公平。

    案例背景

    某地产上市公司2019年度发布会计差错公告称:公司所属某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的五个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了审核,五个项目共少缴土地增值税66,020,599.71元。2017年6月,对该公司一期项目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补缴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16,648,690.20元;2018年5月再次对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补缴其余四个项目尚欠的土地增值税49,371,909.51元。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该公司少缴土地增值税的原因是土地成本确定方法不当。

     

    案例分析

    地产界屡屡上演的疯狂"面粉"故事,背后的逻辑就是土地是地产公司的"命根子"。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正是由于土地成本“体重大“,减点肥对税负的影响可不是一星半点。加之,不同地域风光各异,土地成本分摊就像雾里看花,谁能看得真真切切,明明白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按照这个政策逻辑,土地成本可以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不过,“合理方法”的决定权在税务机关。此外,贵州省税务局公布的一个关于土地分摊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XX房开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也给地产公司提了个醒。这个经过复议、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最终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计算结果,并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对扣除项目的审核要求,而非计算方法。

    作为纳税人其实并不怕缴税,怕的是政策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和不公平。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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