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还有这好事?--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学习笔记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
不是纳税人了?还有这好事。
为什么征求意见稿这样规定,笔者考虑可能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给出的答案——“借鉴国际经验”
国际经验是啥?就是并非所有的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主体都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换句话说,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限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在不严重扭曲税基的前提下,如何看待小微企业,是增值税立法必须考量的一个重点。因为,小微企业的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可能远远大于增值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所缴纳的税款。所以,笔者在《30万起征点背后的故事》中说,起征点并不是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而是为了将小微企业排除在外。
二、改善增值税的累退性
一个非常流行的反对增值税的观点就是增值税的累退性,即增值税并不是基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征收的。与所得税相比,具有累退性。随着收入的增加,平均税率下降,低收入群体比富裕阶层缴纳更多的税收。
提高起征点,并对低于起征点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增强税收的分配效应,具有合理性。
三、是否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如果采购方对于供应商有开票并抵扣进项的要求,那么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也需要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否则你连进门槛的资格都没有。
但是这个权利交由纳税人,即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如果采购方属于终端消费者,不需要抵扣进项,由于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就不用再开具发票,降低办税和纳税遵从成本。
此外,这样规定,对于缩小税际差异,降低纳税人纳税风险及降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也具有现实意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因此,明确及提高起征点后,对于起征点的判定将减少诸多争议,也可以有效降低代开发票的征管成本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