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非法收入是否应由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情回放】
四川某市一家地产公司,因资金严重不足,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13年,某市A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该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该公司已主动缴纳全部罚金。

2014年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该公司对支付给借款人的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地产公司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是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存款人从地产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无论多少,都不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纳税个人所得,从立法本意理解,仅限于个人获得的合法收入,不包括个人获得的不合法收入。因此,存款人从地产公司获得的存款利息属于不合法收入,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地产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点评】
1、从税收公平正义角度而言,非法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征税并不代表从法律上确认了课税客体的合法性,更不意味着对纳税人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可和保护。因此,小易认为法院的观点值得商榷。
2、但从实践角度,对于非法收入是否应由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本案为例,法院已认定存款人获得的利息为不合法收入,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
这既与我国刑事法律对“违法所得”问题关注较少有很大关系,也是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
小易认为,既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并未对存款人获得的高息采取追缴或没收措施,而存款人的违法事实和金额是确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行使征税权,并要求支付人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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