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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孙彦民 / 20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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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综合
  • 应税服务
  • 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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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36号文规定如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上述政策明确了两个重点事项:

    1、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采取简易计税方式

    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举个栗子(摘自总局营改增培训讲义)。

    境外公司为我国境内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小易提请您注意的是,对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可以按3%征收率征税,目前并未明确规定。

    2、明确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有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如果没有设立经营机构,36号文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制度,明确规定由购买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小易提请您,一定要关注这个变化点,扣缴责任和代理人没关系了。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不作为,《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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