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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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36号文规定如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上述政策明确了两个重点事项:
1、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采取简易计税方式
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举个栗子(摘自总局营改增培训讲义)。
境外公司为我国境内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小易提请您注意的是,对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可以按3%征收率征税,目前并未明确规定。
2、明确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有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如果没有设立经营机构,36号文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制度,明确规定由购买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小易提请您,一定要关注这个变化点,扣缴责任和代理人没关系了。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不作为,《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