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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可抵扣”的理解误区

孙彦民 /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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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贷款服务
  •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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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误区一:贷款服务不可抵扣所产生的税负是银行在背锅;误区二:贷款服务不可抵扣是因为“存款利息不征税”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来,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可抵扣销项税额”,对此,小编提醒您有几个理解误区需要注意。

    误区一:贷款服务不可抵扣所产生的税负是银行在背锅

    营改增后,如果贷款服务也能抵扣,国家财政收入可能吃不消,这个锅就让银行们背起来,看到网上很多人如此说。可是,真的是银行在背锅么?先简单看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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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明白了吧,增值税做为“可转嫁”的流转税,在完善的增值税体系下,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

    误区二:贷款服务不可抵扣是因为“存款利息不征税”

    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定为6%,原营业税税率5%。以中国工商银行2010年数据(数据来源于网络,未经核实)为例,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约90%,利息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约为34%,职工薪酬占总支出的比重约为20%,以此计算出的营改增后“总税负占收款金额的比例”约下降1.41%。也就是说,即使银行无法取得“存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总体税负较营业税仍是下降的。

    那为何要规定“购进贷款服务不可抵扣”呢,以下数字或许可以告诉我们答案: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显示的数据,2015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境内贷款余额为93.63万亿元,以6%年利率匡算(实际可能更高),每年利息约5.62万亿元,若将其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涉及税款0.318万亿元,而2015年国内增值税总收入为3.11万亿,比重达到10.23%。显然,“营改增”在打通链条降低各行业税负的目的下,还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还是需要一些“宏观调控”手段的。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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