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案说法:股权转让时点的税会差异
案例背景
吉祥公司系上市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业务。2019年与如意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收购如意公司持有的A公司35%的股权。如意公司和A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都属于软件开发企业。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吉祥公司、如意公司、A公司各自股东大会通过,且A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19年12月31日,吉祥公司已向如意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向如意公司派出董事一名,但是A公司尚未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本案例股权交易所涉及各方均通过股东大会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由于吉祥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如果股权收购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则需要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例交易标的为如意公司持有的A公式的股权。《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从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可以看出,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一般而言,A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变更后,吉祥公司就可以在法律上行使对A公司的股东权利。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本案例吉祥公司已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吉祥公司在判断对A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时,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A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二是参与A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是与A公司发生重要交易;四是向A公司派出管理人员;五是向A公司提供关键技术。
吉祥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已对A公司可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吉祥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意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税务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站在税务角度,由于股权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税收上该项交易在2019年度尚未完成,即如意公司对收到的交易对价不用确认为2019年度的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