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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虚惊一场的变名虚开案,当浮一大白

孙彦民 /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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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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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2018年6月27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到2019年7月3日收到《税务稽查结论》,历时一年多,最终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谢幕。

    虚惊一场,当浮一大白。

    2018年6月27日,上市公司渝三峡A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 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事由: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通知内容:你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所涉及发票132份,金额131,225,144.26元,按照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涉及具体事宜联系稽查局“。

    化工公司涉及虚开案的业务发生期间为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与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祺能源”)共签定了4份燃料油购销合同,共计采购燃料油74,982.91吨,合同发票金额233,833,904.51元(含税)。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其中有3份合同涉嫌虚开发票153,533,419.07元(含税)。3份合同签订金额为187,900,000.00元,实际采购发票总金额为183,833,899.07 元:第1份合同发票金额100,000,014.07元,第2份合同发票金额50,026,405.00元,第3份合同发票金额33,807,480.00元。第1份和第2份合同发票全部涉嫌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3份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合同中化工公司有3张发票属涉嫌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为3,507,000.00元)。涉嫌接收虚开发票的3份合同交易情况如下:

    从购销情况来看,化工公司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存在真实的价格议价过程、资金交付、货物交付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并向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看似链条完整。那么问题出在哪呢?

    2018年7月13日,渝三峡及化工公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律师就涉税事项走访了福州市经济开发区国税稽查局。据福州市经开区国税稽查局介绍,传祺能源是在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涉及偷逃消费税,福州市经开区国税稽查局已经向福建传祺公司出具涉案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下称两书),两书主要内容包括:(1)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罚款50万,并移交公安机关;(2)追缴消费税。

    福州市税务局2019年度二季度的欠税公告也显示,传祺能源累计欠缴消费税 2,976,466,467.12元。

    原来,上游供应商为了不缴消费税而采取了变名虚开。

    本案值得深思的地方是:化工公司的采购内控是否形同虚设。四份采购合同,一样的货物,两份合同涉及的发票全部有问题,一份合同取得的发票全部没问题,还有一份3300多万的合同,仅有350万取得的发票有问题。

    合同、发票、实物三者信息不一致,明显的地方出了“致命错误”,却浑然不知。

    本案可喜的地方是:重庆税务机关并没有因为上游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而轻易作出不能抵扣的结论。

    本案值得借鉴的地方是:作为纳税人当出现税企争议的时候,危机处理的5S原则同样适用,承担责任、真诚沟通、速度第一、系统运行、权威证实。

     

    上市公司公告

    渝三峡A: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收到税务稽查结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A

    公告编号:2019-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前期涉税事项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 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事由: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通知内容:你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所涉及发票132份,金额131,225,144.26元,按照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涉及具体事宜联系稽查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二、因国家及重庆市税务机构改革,原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依法开展相关税务稽查事项由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承继办理。

    三、2019年7月3日化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稽查结论》[渝税五稽结〔2019〕100046 号],税务稽查结论如下:

    “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116345980067T):经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 月 31 日期间与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四、税务稽查结论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化工公司与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贸易业务往来中不存在涉嫌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因此化工公司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出具的稽查结论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稽查结论》[渝税五稽结〔2019〕100046号]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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