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影视行业税务秩序的“新看点”
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前后相继的发展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就不能割裂历史,就不能用今天的成熟否定昨天的幼稚,就不能用今天的标准去看待和衡量过去。
影视行业存在的问题,就是这样。
有问题不可怕。对于问题,我们需要的是总结和反思,需要的是客观的评判标准和尺度。
否则,今天你是“看客”,也许明天别人就是你“今天的看客”。
12月6日,针对谣言满天飞的影视行业税收规范工作,三部门终于联合发声。
新华社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报道中,主要明确了三点:
一是国家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不会变,税收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不会变;二是自查自纠不罚款;三是准确区分劳务报酬和工作室正常经营收入,对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
报道中的第三点透出两个重要信息。
一是工作室正常经营收入已采取核定征收政策,不予追溯调整,这一点和前几年国家清理各地招商引资政策的处理路径一脉相承(见国发【2015】25号)。
二是劳务报酬要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
“混入”,说明税务总局从未认可劳务报酬核定征收的合法性。工作室的核定征收和劳务报酬的核定征收不是一码事。
凡物各自有根本,种禾终不生豆苗。
税收筹划,合法是前提。
既然事已至此,是不是说什么都枉然?
报道中还有一句话也很重要,”精准把握和执行政策,维护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要区分没有错,如何区分很重要。
新闻报道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018年12月06日 来源:新华社
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以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加强政策宣讲,做细告知辅导,帮助纳税人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目前,规范工作开展有序,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自查自纠、主动申报纳税。通过这项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保障依法纳税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国家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不会变,税收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不会变,而且将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服务和支持影视行业加快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有关负责人重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希望广大影视企业及从业者能以本次影视行业规范为契机,主动对照税收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以此规范企业及从业者涉税业务,努力做守法诚信的纳税人。据记者了解,在自查自纠阶段不存在约谈程序及相关事宜,税务部门对影视从业人员开展了政策辅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以帮助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自查自纠。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同时,三部门再次明确强调,各地工作中要严格依法依规,精准把握和执行政策,维护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据统计,今年7月以来,全国影视企业注销数量保持平稳,新增注册影视企业数量呈上升态势,影视业创作生产数量与质量稳步提高,这反映了当前我国影视行业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业内专家表示,规范税收秩序,有利于提升影视行业在薪酬、资本、核算等财务方面的管理水平,必将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