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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被名字蒙蔽了双眼,其实它真的是个很重要的增值税文件!

孙彦民 /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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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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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又一个容易被名字蒙蔽双眼的文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其实这是个有深度、有内涵的文件,尤其是第六条和第七条。

    先来看下第六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安装工程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举个栗子。

    某公司销售自产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安装费不含税价款50万元。

    原政策下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6%+50*10%=165万

    新政策下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6%+50*3%=161.50万元

    税负降低=165-161.50=3.50万元。当然纳税人也有权不选择简易计税。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面包含两重意思:

    一是,纳税人已经按照兼营分开核算的,安装服务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二是,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就应该按照混合销售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的“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翠花,上图表(一般纳税人情形下):

    再来看下第七条,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部分纳税人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42号公告第七条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字样。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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