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被名字蒙蔽了双眼,其实它真的是个很重要的增值税文件!
又一个容易被名字蒙蔽双眼的文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其实这是个有深度、有内涵的文件,尤其是第六条和第七条。
先来看下第六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安装工程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举个栗子。
某公司销售自产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安装费不含税价款50万元。
原政策下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6%+50*10%=165万
新政策下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6%+50*3%=161.50万元
税负降低=165-161.50=3.50万元。当然纳税人也有权不选择简易计税。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面包含两重意思:
一是,纳税人已经按照兼营分开核算的,安装服务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二是,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就应该按照混合销售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的“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翠花,上图表(一般纳税人情形下):
再来看下第七条,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部分纳税人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42号公告第七条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