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56号文解读 (4-5)
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56号文解读(4)
五是明确了管理人可以选择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税[2016]140号文第三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40出台后,舆论哗然,面对数量庞大的资管运营产品,如果每个产品都作为独立纳税实体,对于管理人而言确实是个不小的负担。
56号文对此事项进行了明确,管理人可以在分别和汇总核算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
这里需要着重关注的是“核算”两字,不是汇总纳税,是汇总核算。核算的潜台词就是不同产品首先应该按照各种应税行为独立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再进行汇总申报。
如果资管产品只是买卖金融商品,不同产品的正负差不能互抵,即有负差的资管产品不能抵减其他资管产品的应纳税额。
政策制定者既然允许管理人进行选择,就是前提就是两者的纳税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否则也不会允许管理人采取汇总核算方式。
此外,从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看,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就是“代客理财“关系,不同产品的投资人不同,准确核算各自收益是管理人的本分。
省事的前提是:给投资人说得清道得明。
胸中泾渭甚分明_财税【2017】56号文解读(5)
六是明确了由管理人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考虑便利征管的原则,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应纳税额由管理人将其和其他业务汇总后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但是管理人一定要注意,桥归桥,路归路。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属于管理人的自有业务,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抵扣有关进项税额后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资管产品,尽管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不能抵扣进项税。
举个栗子。
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一只契约型基金。该管理人2018年4月份收取基金管理费100万元,发生相关业务取得进项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同时,该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其管理的契约型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取得进项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0.1万元。该契约型基金当月取得利息收入103万元。
该管理人4月份申报时应纳增值税额为:(100*6%-2)+103/(1+3%)*3%=7万元。
其中:(100*6%-2)核算计入管理人的会计账套,103/(1+3%)*3%核算计入契约型基金的会计账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