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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行政和解金之二:各方当事人的税务处理

孙彦民 / 20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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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本市场
  • 行政和解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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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16)100号文件,明确了行政和解金各方当事人的税务处理。

    行政和解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没有明确。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16)100号文件,明确了行政和解金各方当事人的税务处理。

    首先来看下行政相对人的税务处理。

    行政相对人缴纳行政和解金,是因为违法。因此,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再来看下投保基金公司的税务处理。

    行政和解金对于投保基金公司而言,属于代收备付性质,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所谓代收备付,是因为行政和解金在补偿适格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不会返还给行政相对人,而是要上缴国库。

    对于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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