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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行政和解金之一:受伤的心,谁来安抚

孙彦民 / 20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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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行政和解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资本市场有两起民事赔偿案件,为行政和解之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是万福生科,一是海联讯

    媒体报道

    金融时报报道:2006年至2012年间,证监会正式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122起,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对46家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涉及索赔金额约3.84亿元人民币,最终获赔约6700万人民币

    民事赔偿真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在行政和解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资本市场有两起民事赔偿案件,为行政和解之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两起案件的起因都是财务造假,一是万福生科,一是海联讯。

    两起案件都是通过设立专项赔偿基金的方式进行的。

    万福生科

    万福生科是由保荐人平安证券作为基金发起人,规模为叁亿元,基金设立目的是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是在司法途径之外,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一条相对高效、便捷的渠道,使其及时获得补偿。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自愿放弃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补偿,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

    万福生科的适格投资人补偿范围如下:

    万福生科

    平安证券先行赔偿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海联讯

    海联讯是由公司股东发起设立的。截止2014年9月10日,与专项补偿基金出资人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为9823人,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为88,827,698元。

    但这两起案件实质并非行政和解案件。

    2015年2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出台了行政和解金管理办法。

    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行政和解金可以用于补偿同一案件中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所受损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职责。

    行政和解金补偿程序与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的行为不是行政相对人对投资者的赔偿行为,投资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补偿,也可以就同一涉嫌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行政和解金制度以补偿投资者损失为原则,不支持投资者同时通过行政和解金补偿与民事赔偿诉讼就同一损失获得重复救济。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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