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53号公告解读:错把杭州作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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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易想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发票等同于收据使用。
53号公告明确了几项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纳税人在开票时,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收款时开具的普通发票,从用途上看,其实有点类似收据。
三个不征税事项,税法说的已经很明白,小易不再啰嗦。
小易想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发票等同于收据使用。
二建给创天开具了一张244万元的发票,创天就以该发票为凭据,称已经用现金支付完毕。二建答辩说,发票是为了追要欠款,并经创天同意先行开具的,创天收到发票后既未付款也未将发票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创天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却是: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南通二建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判决二建败诉。
宝宝心里苦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小易郑重提醒您:
1、在开具发票的同时,按照企业内控要求另行开具收款收据;
2、未收到款时,在发票备注栏或背面注明未收款,并要求交易对方签字确认;
3、如果贵公司是环保主义者,建议直接在发票上注明:收取支票、收取现金或未收款等字样并要求交易对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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