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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53号公告解读:错把杭州作汴州

孙彦民 / 20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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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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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易想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发票等同于收据使用。

    53号公告明确了几项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纳税人在开票时,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收款时开具的普通发票,从用途上看,其实有点类似收据。

    三个不征税事项,税法说的已经很明白,小易不再啰嗦。

    小易想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发票等同于收据使用。

    江苏南通二建与新疆创天地产的诉讼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二建给创天开具了一张244万元的发票,创天就以该发票为凭据,称已经用现金支付完毕。二建答辩说,发票是为了追要欠款,并经创天同意先行开具的,创天收到发票后既未付款也未将发票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创天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却是: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南通二建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判决二建败诉。

    宝宝心里苦啊。

    宝宝心里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小易郑重提醒您:

    1、在开具发票的同时,按照企业内控要求另行开具收款收据;

    2、未收到款时,在发票备注栏或背面注明未收款,并要求交易对方签字确认;

    3、如果贵公司是环保主义者,建议直接在发票上注明:收取支票、收取现金或未收款等字样并要求交易对方签字确认。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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