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个人出租住房二三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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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看栗子。
某人将位于市区的自有住房出租,月租金1万元(含税收入),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表如下:

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主税免征。

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说了,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这么看,税负没变化啊,为啥说税负可能上升呢?
因为,增值税可以抵扣,你的租户可能需要专用发票。
找个栗子给你看看。
铜陵地税是这样说的:对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且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现行国家税收政策征收,应视同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个人出租住房按1.5%征收增值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5%征收增值税。同时需制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由代开申请人签章确认。
奥,明白了……
为啥叫“单纯”?羊毛出在羊身上。
我开票,你拿税,谁与你悲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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