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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个人出租住房二三事(4)

孙彦民 /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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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 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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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看栗子。

    某人将位于市区的自有住房出租,月租金1万元(含税收入),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表如下:

    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表

    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主税免征。

    算错了

    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说了,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这么看,税负没变化啊,为啥说税负可能上升呢?

    因为,增值税可以抵扣,你的租户可能需要专用发票

    找个栗子给你看看。

    铜陵地税是这样说的:对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且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现行国家税收政策征收,应视同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个人出租住房按1.5%征收增值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5%征收增值税。同时需制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由代开申请人签章确认。

    奥,明白了……

    为啥叫“单纯”?羊毛出在羊身上。

    我开票,你拿税,谁与你悲催?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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