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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个人出租住房二三事(2)

孙彦民 /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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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房屋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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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出租房屋有两种征管模式,分税种征收和综合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有两种征管模式,分税种征收和综合征收。

    1、分税种征收

    举个例子:

    某人2016年7月1日后将位于市区的自有住房出租,月租金15万元(含税收入),应纳税额如下表:

    应纳税额

    2、综合征收为方便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和税款缴纳,部分地方采取了综合征收率方式。

    综合征收率

    举个栗子。

    营改增后,深圳市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如下:

    (1)个人出租住房: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

    (2)个人出租非住房: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

    延续前例,某人应纳税额如下:

    150000/(1+5%)*6.12%= 8742.86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的税负低于分税种征收。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和征管的精细化,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后取消了综合征收方式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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