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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合作建房咋抵扣

孙彦民 / 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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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营改增
  • 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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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区分以物易物、联营等形式进行了分析

    合作建房一般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方式叫“以物易物”。

    A出土地,B出资金,联合立项,建成后A、B按比例分房。A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B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根据36号文规定,对A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税目中“自然资源使用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B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A、B应该分别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销售额。目前营改增文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合作建房

    第二种方式叫联营。

    A出土地,B出资金,成立合营公司,建成后A、B按比例分房。

    对于联营,如何征税,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房屋建成后,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营业税下,对A以土地投资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36号文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局在培训中明确,有偿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因此,A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税,并给合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屋建成后,A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

    营业税下,对于A从合营公司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营改增后,改征增值税,合营公司凭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3、房屋建成,双方按比例分房。

    营业税下,对A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营改增后,改征增值税,合营公司凭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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