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合作建房咋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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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以物易物、联营等形式进行了分析
合作建房一般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方式叫“以物易物”。
A出土地,B出资金,联合立项,建成后A、B按比例分房。A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B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根据36号文规定,对A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税目中“自然资源使用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B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A、B应该分别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销售额。目前营改增文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第二种方式叫联营。
A出土地,B出资金,成立合营公司,建成后A、B按比例分房。
对于联营,如何征税,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36号文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局在培训中明确,有偿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因此,A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税,并给合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屋建成后,A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
营业税下,对于A从合营公司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营改增后,改征增值税,合营公司凭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3、房屋建成,双方按比例分房。
营业税下,对A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营改增后,改征增值税,合营公司凭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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