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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统一招租转付给个人的租金,公司是否有扣缴义务?

孙彦民 /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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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
  • 税案解析
  •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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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都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地产商越来越热衷于开发商业产品的今天,各式各样的商业街等产品大行其道,伴随而来的是统一运营模式的诞生。

    【案情回放】

    某地产商将多个业主的房产进行整合,统一对外招租,向第三方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不直接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不发生经济往来,由地产商向购房业主转交房产租金。

    税务机关检查时提出,地产商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产商在向购房业主支付房租时,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的抗辩意见。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都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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