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统一招租转付给个人的租金,公司是否有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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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都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地产商越来越热衷于开发商业产品的今天,各式各样的商业街等产品大行其道,伴随而来的是统一运营模式的诞生。
【案情回放】
某地产商将多个业主的房产进行整合,统一对外招租,向第三方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不直接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不发生经济往来,由地产商向购房业主转交房产租金。
税务机关检查时提出,地产商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产商在向购房业主支付房租时,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的抗辩意见。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都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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