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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孙彦民 / 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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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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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仅仅是名义上的贷款人,而地产公司是实际贷款人,公民个人并未从中获取利益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理想满满,现实骨感。

    融资就是一个越不过的坎儿。

    融资

    于是乎,个人贷款让公司用,就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于是乎,和谐的税企关系就出现了不和谐。

    【案情回放】

    某地产公司,因跑得太快,狂差钱,银行又不肯输血。无奈之下,只好以法人个人名义向银行筹了一大笔Money,约定由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

    税务机关来了,认为地产公司应代扣代缴法人的个人所得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仅仅是名义上的贷款人,而地产公司是实际贷款人,公民个人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地产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向名义上的贷款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地产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案例点评】

    首先为法院的判决点个赞。

    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中小企业。

    L型的道路很漫长,供给侧改革需跟上。

    小易建言:一是应加快包容性财税法律制度供给,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立法的相关问题研究。二是,在执法环节,也多些“包容性供给”,从实际出发,从实质出发。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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