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土地返还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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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土地返还”,只能算是通俗唱法。更可能是以财政补贴形式出现的
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这个问题经常被问起。因为土地增值税也存在这个问题。
其实,36号文说的很明白。
准予扣除的土地价款,以纳税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注明的土地价款为限。
站在政府角度,为了招商引资,经常会承诺返还一部分土地款。但财政部门敢这样做预算支出吗?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就明确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中,也没有“土地返还”的预算支出科目。
所以,我们所谓的“土地返还”,只能算是通俗唱法。
土增税,你能学学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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