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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土地返还那点事

孙彦民 / 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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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返还
  • 土地出让金
  • 房地产财税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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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所谓的“土地返还”,只能算是通俗唱法。更可能是以财政补贴形式出现的

    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这个问题经常被问起。因为土地增值税也存在这个问题。

    其实,36号文说的很明白。

    准予扣除的土地价款,以纳税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注明的土地价款为限。

    站在政府角度,为了招商引资,经常会承诺返还一部分土地款。但财政部门敢这样做预算支出吗?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就明确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中,也没有“土地返还”的预算支出科目

    所以,我们所谓的“土地返还”,只能算是通俗唱法。

    土增税,你能学学增值税吗?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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