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不只是少了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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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36号文只说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文中少了“其他单位”四个字
看了中国税务报关于个人分包款差额扣除的两篇文章。
有话想说。
个人分包款差额扣除,以前很多税务机关并未引起重视,纳税人错误理解错误纳税的估计不少。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意“其他单位”,即差额纳税的条件不包括个人(对比下其他几款规定)。
营改增后,36号文只说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文中少了“其他单位”四个字。
但17号公告说了,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需提供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文章中说有几十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不知道发包方是否会这样签合同,也不知道是否有部门敢备案。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不能分包给个人,但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开具发票环节没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开也就开了,但预缴时扣除了……
呵呵,得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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