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强制法遇上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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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只是要求加收滞纳金并未规定上限,税务机关一般认为征管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由于一般的原则,加收滞纳金应按照征管法执行。
北京遇上西雅图,演绎了一场爱情故事。当行政强制法遇上征管法,会给我们演绎一出什么好戏?
【案情回放】
2006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稽查,认定佛山市某企业通过设立内帐进行核算,开设帐外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隐瞒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款1149862.61元,并加收滞纳金。2012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从企业银行账户中强制扣缴部分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合计5977.9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撤销。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征管法只是要求加收滞纳金并未规定上限,税务机关一般认为征管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由于一般的原则,加收滞纳金应按照征管法执行。
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属于同一法律位阶,而且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时间晚于征管法。小易还是赞同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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