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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强制法遇上征管法

孙彦民 / 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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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法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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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征管法只是要求加收滞纳金并未规定上限,税务机关一般认为征管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由于一般的原则,加收滞纳金应按照征管法执行。

    北京遇上西雅图,演绎了一场爱情故事。当行政强制法遇上征管法,会给我们演绎一出什么好戏?

    【案情回放】

    2006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稽查,认定佛山市某企业通过设立内帐进行核算,开设帐外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隐瞒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款1149862.61元,并加收滞纳金。2012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从企业银行账户中强制扣缴部分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合计5977.9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撤销。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征管法只是要求加收滞纳金并未规定上限,税务机关一般认为征管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由于一般的原则,加收滞纳金应按照征管法执行。

    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属于同一法律位阶,而且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时间晚于征管法。小易还是赞同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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