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仅凭资金流水就能判定纳税人偷税吗?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法院判定偷税证据不足,税务败诉
答案是不能。
【案情回放】
G省国税稽查局稽查发现A企业存在账外经营,并通过银行调取了账外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然后通过“税务系统发函协查,外调客户获取客户证言”的方法,证明A企业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从而少计收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虽有证据证实A公司为少缴税款设立内外两套帐,但未能取得全部内帐帐册材料,没有系统的记载销售实现、收付款的银行、现金等相关凭证和帐簿,无法真实反映A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
同时,认为税务机关的稽查方法不是根据A公司的帐册材料进行核查,而是通过发函协查的方式作为稽查结果的依据,导致稽查结论存在以下缺陷:
1、客户证言证明存在已付款但未取得发票的情形,A公司也承认。但是哪一笔开了,哪一笔没开,不清楚。而且,客户没收到,也不能证明A公司就没开发票。
2、没有将客户的付款和A公司的收款明细做到一一对应,存在孤证。单相思没用,呵呵。
3、光有证人证言,没有将证据转化,证明力值得商榷。
法院判定偷税证据不足,税务败诉。
【案例点评】
1、检查中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账外银行账户,尤其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检查人员往往先入为主,认为企业一定存在偷税行为。
事实是,纳税人存在账外银行账户并不必然导致偷税。税务检查一定要注意证据链的完整性。
2、本案中税务机关主要依据的就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只是证人对有关情况的客观描述,不是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和看法。客户证明存在已付款未取得发票的情形,但不能推导出A公司没有申报纳税。
看来要想查个水落石出,做好功课很重要。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