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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仅凭资金流水就能判定纳税人偷税吗?

孙彦民 / 20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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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流水账
  • 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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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法院判定偷税证据不足,税务败诉

    过账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是否就能推定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

    答案是不能。

    【案情回放】

    G省国税稽查局稽查发现A企业存在账外经营,并通过银行调取了账外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然后通过“税务系统发函协查,外调客户获取客户证言”的方法,证明A企业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从而少计收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虽有证据证实A公司为少缴税款设立内外两套帐,但未能取得全部内帐帐册材料,没有系统的记载销售实现、收付款的银行、现金等相关凭证和帐簿,无法真实反映A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

    同时,认为税务机关的稽查方法不是根据A公司的帐册材料进行核查,而是通过发函协查的方式作为稽查结果的依据,导致稽查结论存在以下缺陷:

    1、客户证言证明存在已付款但未取得发票的情形,A公司也承认。但是哪一笔开了,哪一笔没开,不清楚。而且,客户没收到,也不能证明A公司就没开发票。

    2、没有将客户的付款和A公司的收款明细做到一一对应,存在孤证。单相思没用,呵呵。

    3、光有证人证言,没有将证据转化,证明力值得商榷。

    法院判定偷税证据不足,税务败诉。

    【案例点评】

    1、检查中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账外银行账户,尤其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检查人员往往先入为主,认为企业一定存在偷税行为。

    事实是,纳税人存在账外银行账户并不必然导致偷税。税务检查一定要注意证据链的完整性。

    2、本案中税务机关主要依据的就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只是证人对有关情况的客观描述,不是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和看法。客户证明存在已付款未取得发票的情形,但不能推导出A公司没有申报纳税。

    看来要想查个水落石出,做好功课很重要。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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