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选对方向很重要
毛主席说中国革命的道路,只能是农村包围城市,所以才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
左倾主义坚持以城市为中心,把苏联经验神圣化,结果红军走了两万五。
搞对方向比什么都重要。
在上篇《沉默寡言的税收总是强权者》一文中,小易说了,纳税人打官司打错了方向。
【案情回放】
武汉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四稽国税处字(2014)1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2、武国税复决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已经行政复议程序。
3、上海檀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朗砚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这两家公司确实存续并非失踪。
4、税收缴纳书及纳税申报表,证明已经按处理决定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6、送货及发票清单,证明实际交易相符的事实。
7、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依法进行申报并且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事实。
8、与上海朗砚有限公司合同,证明业务真实的事实。
9、送货清单及收据,证明交易相符的事实。
10、发票清单,证明实际交易相符的事实。
11、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依法进行申报并且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事实。
12、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证明上述4份发票通过了国家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且认证相符,即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证据1、2、4、7、1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证据3、5、6、8、9、10、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案例点评】
为了6万多元的税款,不惜与税务血拼到底,估计交易假不了,而且发票也确实是销货方购买、开具且受票方通过防伪认证系统认证的发票。
受票方已通过认证,销货方还能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只能说明是系统的技术原因。
被法院认定不予采信的证据3、5、6、8、9、10,都是证明交易是真实的,可是法院都未予采信,原因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可见,某公司光顾着和税务辩论文件的效力了,忽略了自己想要的东西。
小易提醒您,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方向。
做正确的事比正确做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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