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税务所可以作为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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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税务所可以作为被告。
在《以房换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案中,黄某还对税务所能否作为被告提出了异议。
【案情回放】
黄某上诉称,被上诉人乐山市某区第四税务所只是某区地税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适格主体应是某区地税局。

【法院判决】
税务所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征收其辖区内相应税收的法定职责。黄某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有三个特征:一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二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三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通俗讲就是有权、能用、能担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因此,税务所可以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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