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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税务所可以作为被告吗?

孙彦民 /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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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所
  • 以案说法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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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税务所可以作为被告。

    在《以房换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案中,黄某还对税务所能否作为被告提出了异议。

    【案情回放】

    黄某上诉称,被上诉人乐山市某区第四税务所只是某区地税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适格主体应是某区地税局。

    身份

    【法院判决】

    税务所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征收其辖区内相应税收的法定职责。黄某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有三个特征:一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二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三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通俗讲就是有权、能用、能担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因此,税务所可以作为被告。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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