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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房换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孙彦民 /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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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
  • 视同销售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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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换房所得应该按照换入的房产价值确定。税务机关和法院引用的依据却是黄某的房产估价

    2013年,黄某一纸诉状将乐山市某区地税局第四税务所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定黄某以房换房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情回放】

    黄某将自己的房产与周某持有的房产进行互换。因无法证明房产原值,税务机关按估价信息系统评估核定其计税价格为124,402.47元,黄某也在《X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税务机关按核定征收率1%,计征其个人所得税1,244.02元。

    想不通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包括房地产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交换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合法方式。

    房屋交换实质是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财产转让,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黄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房屋交换,所得已实现。不过既然是房屋交换行为,那么黄某的所得就应该按照换入的周某的房产价值确定。税务机关和法院引用的依据却是黄某的房产估价。

    2、以房换房,房屋的税收属性并没有改变,黄某也没有获得现金。如果黄某的房屋位于北上广,房价吊炸天,黄某可能就不敢换房了。总不能因为挪个窝,还得借钱缴税。因此,黄某的诉求不能说没有道理。如果能够不确认所得,先按换出房屋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房屋的计税基础,未来出售时再确认所得,是否更为合理。

    税收中性哪去了?得好好找找。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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