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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简易计税老项目不同项目间的分包款能否互抵

孙彦民 /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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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计税
  • 建筑业营改增
  • 老项目
  • 总分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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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预缴环节不同项目间的分包款不能互抵,但在申报环节可以互抵。个中缘由,无非就是为了保证各地方的既得利益,以利于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看似很简单,执行起来却不简单。

    举个栗子。

    甲企业有两个项目部,各项目部总分包情况如下表(假设均为不含税):

    分包

    1、预缴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6月份各项目应预缴税款

    A项目预缴税款为零,可结转下期扣除额为100万元。

    B项目预缴税款=(500-300)×3%=6万元

    (2)7月份各项目应预缴税款

    A项目预缴税款=(200-100-100)×3%=0万元

    B项目预缴税款=(300-200)×3%=3万元

    2、申报环节

    (1)6月份应纳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300+500-400-300)×3%-6=-3万元(留抵税额)

    (2)7月份应纳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200+300-100-200)×3%-3-3(上期留抵)=0万元

    通过栗子可以看出,在预缴环节不同项目间的分包款不能互抵,但在申报环节可以互抵。个中缘由,无非就是为了保证各地方的既得利益,以利于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最后,小易还要提醒纳税人的是,4月30日之前已取得的营业税分包发票,你抵扣完了吗?如果没有抵扣完,可得抓紧啊,过了本月征期,就无法抵扣了。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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