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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如何判定境外企业在境内业务是否应纳增值税

孙彦民 /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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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企业
  • 营改增综合
  • 境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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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在境内开展业务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分境内销售服务、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和境内销售不动产三种情况来确定

    对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36号文规定如下: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的前提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内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在境内开展业务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一、境内销售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A咨询公司与境内B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B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二、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例如:境外A 公司向境内B 公司转让A 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例如:境外C 公司向境内D 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 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三、境内销售不动产

    只要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无论销售方或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不动产。例如,意大利公司将其在深圳拥有的一处办公楼销售给另一家意大利公司。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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