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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孙彦民 /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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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设施
  • 进项税转出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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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拆除临时设施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临时设施是建筑业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例如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等。

    临时设施的性质与房屋、建筑物既相似又有区别。

    临时设施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劳动资料的作用,由于其建造标准较低,一般为临时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不可能长时间使用,多数在项目完工后就需拆除清理。

    对于临时设施在营改增后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临时设施是否需要按自建固定资产分期进行抵扣。

    36号文对不动产的抵扣政策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形式包括自建。

    但由于临时设施临时性的特点,36号文同时规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因此,自建临时设施取得的进项税不用分两年抵扣。

    二是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显然,临时设施的拆除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形。

    因此,拆除临时设施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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