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金融商品转让若干增值税政策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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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再明确的4个增值税政策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的适用税率为6%。
在实务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主要有:
1.金融商品转让销项税能否抵减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填表说明来看,金融商品转让可以抵减进项税额。
2.既然金融商品转让可以抵减进项税额,那么计算正负差时是否考虑已抵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填表说明来看,无需考虑已抵减的进项税。
3.430前的负差能否结转到5月之后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年末负差能否申请退税
原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买卖负差可以在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内申请办理退税。增值税下,如果出现负差,从法理上也应该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