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集团拟破产重整,千亿债权或将产生百亿税款
据21世纪经济等媒体报道,4月30日,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召开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至4月21日已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126.76亿元,其中普通债权合计1027.6亿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合计99.16亿元。主要债权人包括多家保险、信托、券商、公私募基金以及基金子公司等400多家机构或产品户。
像方正集团这么大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基本上可以预计将走破产重整。而破产重整中一个突出涉税问题就是债务豁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方正集团如果走破产重整,可能产生多少债务豁免企业所得税?报道没有披露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细分组成结构,但我们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以往数据来做个沙盘推演。
在我国50余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均不作调整,100%清偿。普通债权中,一般分为小额债权组和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的清偿比例远远高于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的清偿率平均为85%左右,大额债权的清偿率平均为30%左右。但区分小额和大额债权的具体标准,不同案件掌握口径不同。
就方正集团而言,根据报道透露的情况,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都相当可观,“单个产品债权金额超过亿元的不在少数”。如果不考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假设其普通债权1027.6亿元中有800亿元属于大额债权,按照上市公司重整案的平均30%清偿率来计算,将产生560亿元的债务重组所得,进而产生560*25%=140元企业所得税。
关于破产重整债务豁免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在提议中表示希望修改,但是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该问题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范畴,需要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完善。因此,税务总局曾在多份人大代表建议答复中予以解释。
例如,在对2018年第2368号建议答复中认为:“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在对2304号建议答复中表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充分考虑企业可能存在的现金流困难等情况,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递延纳税;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我局将继续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指导税务系统更好地落实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依法支持企业开展债务重组。”